4.资方既设有统一编号营利未能替劳工保劳保是否可举发资方会受裁罚吗?
A: (一)所谓的事业单位是指适用劳基法第三条规定之各业雇用劳工从事工作之机构,而你未说明你的母亲究竟是任职何种行业之公司(亦即是任职于个人或团体或公司行号),故无法依照行业标准分类判断你母亲任职的单位是否符合劳基法所称之事业单位。倘若你的母亲任职之单位是属劳基法所称之事业单位所称之事业单位者,而且该事业单位人数超过5人,雇主就需为你母亲投保劳保,不因雇主未替她投保劳保而影响她劳基法上的权利,但为避免纠纷,还是应由雇主投保劳保为妥。因此管于以下问题,皆以你母亲任职的事业单位符合劳基法第三条规定之行业为前提。
(二)员工在上班时间因执行职务而受伤者,亦即劳工因为从事就业活动引起的伤害者,依照劳工请假规则第六条规定劳工因职业伤害而致残废、伤害或疾病者,其治疗、休养期间,给予公伤病假。而所谓之职业伤害,依劳工保险被保险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审查准则规定亦包括执行职务而致伤害,所以你的母亲于上班时间内因工作受伤,雇主应给予公伤假。此外,劳动基准法第13条尚规定,在因执行职务而受伤之医疗期间,雇主不得终止契约。
但是倘若双方对于是否属职业灾害有争执者,依照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职业灾害未认定前,劳工得依劳工请假规则第四条规定,先请普通伤病假,普通伤病假期满,雇主应予留职停薪,如认定结果为职业灾害,再以公伤病假处理。
(三)对于劳资相关争议,可向当地劳工局请求协调,以**利。
不依本条例之规定办理保险手续者,按自雇用之日起,至参加保险之日止应负担之保险费金额,处以二倍罚锾。劳工因此所受之损失,并应由投保单位依本条例规定之给付标准赔偿之,所以只要雇主符合强制投保的条件,但未替员工投保者,你可向劳工局申诉,并请求损失之赔偿。
依前项第八款指定时,得就事业之部分工作场所或工作者指定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