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电视事业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锾;广播事业处新台币九千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锾:
一、经警告后不予改正,或在一年以内再有前条情形者。
二、播送节目或广告,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或第三十二条准用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者。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或第三十四条之二规定者。
四、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情节重大者。
五、违反依第三十四条之三第二项所定办法有关节目与其所插播广告之明显辨认与区隔、置入性行销置入者与赞助者揭露讯息之方式、限制或其他应遵行事项之规定。
六、未依第二十六条之一第二项或第三十二条准用第二十六条之一第二项指定之时段播送节目、广告者。
广播、电视事业因播送节目或广告受前项规定处分者,得停止该一节目或广告之播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