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之家属依“役男出境处理办法”规定出境就学,且合于教育部所订“国外学历查证(验)及认定作业要点”规定,同意比照役男申请服替代役办法第13条第1项第5款规定认定。

依役男申请服替代役办法第13条第1项第5款免予列计家属规定“正在政府立案之学校修习学士以下学位者,其就读最高年龄,高中(职)至20岁,大专院校至24岁,大学学制超过四年者,每增加1年得延长年龄1岁。”本案役男弟为小留学生,依“役男出境处理办法”规定出境就读澳洲墨尔本大学,如其检附之证明文件影本(经我国驻外单位验证之在学证明)与正本相符,且合于教育部所订“国外学历查证(验)及认定作业要点”规定,同意比照役男申请服替代役办法第13条第1项第5款规定认定并请依权责核处。(内政部役政署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役署甄字第0九五000六二四八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