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中旬,安徽省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18年价格行政执法案例,安徽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明码标价被罚15万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7〕1687号)文件精神,国家发改委和合肥市物价局成立联合检查组于2017年11月20日对巢湖市2016年1月1日-2017年11月20日期间的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实,安徽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弘宇雍景湾房地产项目,对可销售商品房尾盘房源共计30套(3栋13套、6栋5套、7栋1套、8栋4套、9栋2套、12栋5套)没有按照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在销售大厅进行明码标价,也没有通过其他形式公示该30套可售房源相关价格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八条“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标明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情况”、《安徽省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中第六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不明码标价”的行为。

合肥市物价局依据国家发改委《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8年4月9日将该案移送巢湖市物价局处理。

巢湖市物价局于2018年4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于2018年5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巢价检处[2018]1号),对当事人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的行为处以1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江淮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