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扩充殡仪馆、火化场或骨灰(骸)存放设施,应与前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之地点距离不得少于三百米,与第六款规定之地点距离不得少于五百米,与第三款户口繁盛地区应保持适当距离。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条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单独设置、扩充礼厅及灵堂,应与前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之地点距离不得少于二百米。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条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相关函释 殡葬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疑义(内政部103年6月10日台内民字第1030179650号函)

所询都市计划非殡葬用地申请殡葬纳骨设施兴办事业计划,适用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第9条及第10条等疑义1案(内政部104年4月21日台内民字第1040411572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