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办事业
第7 条 章节:第2章 殡葬设施之设置管理
直辖市、县市主管
第7 条 (章节:第2章 殡葬设施之设置管理)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前条第一项受理设置、扩充、增建或改建殡葬设施之申请,应于六个月内为准驳之决定。但依法应为环境影响评估者,其所需期间,应予扣除。 前项期限得延长一次,最长以三个月为限
一、有关申请日期认定疑义
一、有关申请日期认定疑义,查“休闲农业辅导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申请筹设休闲农场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具相关文件,另“非都市土地作休闲农场内休闲农业设施兴办事业计划及变更编定审查作业要点”第4点亦有规定非都市土地作休闲农场内休闲农业设施兴办事业计划及变更编定应填具申请书,再查前开申请书中皆须载明申请日期。爰倘直辖市、县(市)政府于受理申请后,审查期间有请申请人办理补正时,申请日期仍应以原申请书登载日期为准;惟倘该申请案系经审查后予以退件驳回,则再提出筹设申请时即视为新申请案件,申请日期亦应以重新送件之日期为准。 二、有关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是否强制由所有权人签名一节,查民法第3条第2项规定:“如有用印章代签名者,其盖章与签名生同等之效力”,故可以印章代之,并无强制规定必须由所有权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