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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 条 章节:第2章 殡葬设施之设置管理
直辖市、县市主管
第7 条 (章节:第2章 殡葬设施之设置管理)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前条第一项受理设置、扩充、增建或改建殡葬设施之申请,应于六个月内为准驳之决定。但依法应为环境影响评估者,其所需期间,应予扣除。 前项期限得延长一次,最长以三个月为限
第7 条 (章节:第2章 殡葬设施之设置管理)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前条第一项受理设置、扩充、增建或改建殡葬设施之申请,应于六个月内为准驳之决定。但依法应为环境影响评估者,其所需期间,应予扣除。 前项期限得延长一次,最长以三个月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