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办事业
主旨:召开“六块寮排水总安桥改建工程”第一场公听会,特此公告周知。 一、事由:说明“六块寮排水总安桥改建工程”之兴办事业计划概况,并听取土地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意见。 二、日期:中华民国110年5月20日(星期四)下午3时0分整
需用土地人依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举行公听会,应至少举行二场,其办理事项如下: 一、应于七日前将举行公听会之事由、日期及地点公告于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当地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乡(镇、市、区)公所、村(里)办公处之公告处所与村(里)住户之适当公共位置,并于其网站张贴公告及刊登政府公报或新闻纸。 二、依土地登记簿所载住所,以书面通知兴办事业计划范围内之土地所有权人。 三、说明兴办事业概况、展示相关图籍及说明事业计划之公益性、必要性、适当与合理性及合法性,并听取土地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之意见
公告周知更正后之台南市“善化区公园路10M计划道路开辟工程”第1场、第2场公听会说明资料及会议纪录公告1份(详后附件)。 主旨:公告周知更正后之台南市“善化区公园路10M计划道路开辟工程”第1场、第2场公听会说明资料及会议纪录公告1份(详后附件)。 依据:依据内政部99年12月29日台内地字第0990257693号令发布之“申请征收前需用土地人举行公听会给予所有权人陈述意见机会作业要点”辧理
一、依休闲农业辅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19条第1项第1款所定住宿设施,系提供旅客住宿休息之设施,具旅馆性质,且依本办法第11条规定:“休闲农场之开发利用,涉及都市计划法、区域计划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建筑法、环境影响评估法、发展观光条例、国家公园法及其他相关法令应办理之事项,应依各该法令之规定办理。”,即休闲农场内具旅馆性质之住宿设施,应依发展观光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旅馆业登记。 二、休闲农场如将住宿设施之建照主要用途申请变更为“休闲农业设施─住宿设施(旅馆)”者,应办理休闲农场“兴办事业计划书”变更,将休闲农业设施之“住宿设施”用途项目调整为“住宿设施(旅馆)”
交通部公路总局苏花公路改善工程处今(26)日上午10时于花莲县玉里镇中正堂办理“台9线287K+000~292K+625(大禹至玉里)路段道路拓宽工程”第2次公听会,说明旨揭工程之兴办事业计划概况,并且听取土地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之意见。 主持人交通部公路总局苏花公路改善工程处副处长马锡钧及顾问公司在现场回应第1次公听会的处理结果,并且依据“土地征收条例”第10条第2项及“申请征收前需用土地人举行公听会与给予所有权人陈述意见机会作业要点”报告第2次公听会之工程范围及现况、设计说明、用地征收范围勘选作业要点综合评估、事业计划公益性及必要性评估等。公听会中民众充分表达意见,交通部公路总局苏花公路改善工程处表示,任何民众如对大禹至玉里路段道路拓宽工程有任何意见及想法都可表达,工程处也会进行综合性评估
私有土地经征收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权人得于征收补偿发给完竣届满一年之次日起五年内,向该管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声请照征收价额收回其土地︰ 一、征收补偿发给完竣届满一年,未依征收计划开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征收原定兴办事业使用者。 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接受声请后,经查明合于前项规定时,应层报原核准征收机关核准后,通知原土地所有权人于六个月内缴清原受领之征收价额,逾期视为放弃收回权
办理非都市土地变更编定时,申请人应拟具兴办事业计划。 前项兴办事业计划如有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需办理使用分区变更之情形者,应依第三章规定之程序及审议结果办理。 第一项兴办事业计划于原使用分区内申请使用地变更编定,或因变更原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之兴办事业计划性质,达第十一条规定规模,准用第三章有关土地使用分区变更规定程序办理
举行“台南市安平区4-10-23m(华平路)拓宽工程(安平路至民权路)”第2场公听会,特此公告周知。 主旨:举行“台南市安平区4-10-23m(华平路)拓宽工程(安平路至民权路)”第2场公听会,特此公告周知。 依据:土地征收条例第10条
桃园市政府 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1年1月11日 发文字号:府工用字第11100085662号 主旨:公告本府110年12月2日办理桃园市“平镇区金陵路5、6段 替代道路新辟工程”第2场公听会会议纪录。 依据:土地征收条例第10条及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第10条规定办 理。 公告事项: 一、本府110年12月2日(星期四)上午10时假于本市平镇区公所 3楼大礼堂召开桃园市“平镇区金陵路5、6段替代道路新辟 工程”第2场公听会
非属山坡地范围申请变更编定作为宗教建筑使用之程序为何? 六、市政府办理使用分区及使用地变更; 七、申请人向市政府申请建造执照并发给建造执照; 八、申请人向市政府申请使用执照并发给使用执照; 九、申请人办理寺庙登记。 (一)按非都市土地变更编定执行要点第8点,拟作为宗教建筑设施使用者,得申请变更编定为特定目的事业用地。 (二)于本市非都市土地(非山坡地范围)作宗教设施使用,应先拟具兴办事业计划报经本府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民政局核准,再依管制规则第28条规定检附相关文件,向本府地政局(土地编定科)申请变更编定为特定目的事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