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属山坡地范围申请变更编定作为宗教建筑使用之程序为何?
六、市政府办理使用分区及使用地变更;
七、申请人向市政府申请建造执照并发给建造执照;
八、申请人向市政府申请使用执照并发给使用执照;
九、申请人办理寺庙登记。
(一)按非都市土地变更编定执行要点第8点,拟作为宗教建筑设施使用者,得申请变更编定为特定目的事业用地。
(二)于本市非都市土地(非山坡地范围)作宗教设施使用,应先拟具兴办事业计划报经本府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民政局核准,再依管制规则第28条规定检附相关文件,向本府地政局(土地编定科)申请变更编定为特定目的事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