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办事业
举行“台南市安南区城西里内道路开辟工程(AN19-5-10M)”第2场公听会,特此公告周知。 主旨:举行“台南市安南区城西里内道路开辟工程(AN19-5-10M)”第2场公听会,特此公告周知。 依据:土地征收条例第10条
依第六条第三项附表一之一规定于海域用地申请区位许可者,应检附申请书如附表一之二,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 依前项于海域用地申请区位许可,经审查符合下列各款条件者,始得核准: 一、对于海洋之自然条件状况、自然资源分布、社会发展需求及国家安全考量等,系属适当而合理。 二、申请区位若位属附表一之二环境敏感地区者,应经各项环境敏感地区之中央法令规定之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
“非都市土地申请变更为太阳光电发电设施使用兴办事业计划审查作业要点”第5点第1款所定补正期间,并非法定期间,申请人如于主管机关驳回申请前补正文件,主管机关仍应就补正文件实质审查。 按非都市土地申请变更为太阳光电发电设施使用兴办事业计划审查作业要点第5点第1款规定“审查申请书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书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者,应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者,叙明理由驳回之”,准此,申请非都市土地变更为太阳光电发电设施使用之案件,若文件有所缺漏或不符规定者,主管机关之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应通知补正,至于补正期间,系由主管机关本于职权裁量决定之。是该等补正期间系法令赋予行政机关之裁量权限,并非法定期间,亦不因期间经过即生失权之效果,申请人如于主管机关驳回申请前补正,主管机关仍应就补正文件实质审查,始为适法
举行“北区NH-195-8m道路(开元路183巷、开元路73巷74弄)”第3场公听会,特此公告周知。 主旨:举行“北区NH-195-8m道路(开元路183巷、开元路73巷74弄)”第3场公听会,特此公告周知。 依据:土地征收条例第10条
因应本市安南区疫情升温及防范印度变种病毒入侵,“前瞻基础建设计划-六块寮排水1K+155~2K+320、3K+370~3K+505治理工程”第三场公听会延至110年7月14日(星期五)上午10时召开,特此公告周知。 主旨:因应本市安南区疫情升温及防范印度变种病毒入侵,“前瞻基础建设计划-六块寮排水1K+155~2K+320、3K+370~3K+505治理工程”第三场公听会延至110年7月14日(星期五)上午10时召开,特此公告周知。 一、事由:说明“前瞻基础建设计划-六块寮排水1K+155~2K+320、3K+370~3K+505治理工程”之兴办事业计划概况,并听取土地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1条(寺庙之定义) ﹝1﹞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筑物,不论用何名称,均为寺庙。 第2条(适用) ﹝1﹞寺庙及其财产法物,除法律别有规定外,依本条例监督之。 ﹝2﹞前项法物,谓于宗教上、历史上、美术上、有关系之佛像、神像、礼器、乐器、法器、经典、雕刻、绘画、及其他向由寺庙保存之一切古物
一、有关申请日期认定疑义,查“休闲农业辅导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申请筹设休闲农场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具相关文件,另“非都市土地作休闲农场内休闲农业设施兴办事业计划及变更编定审查作业要点”第4点亦有规定非都市土地作休闲农场内休闲农业设施兴办事业计划及变更编定应填具申请书,再查前开申请书中皆须载明申请日期。爰倘直辖市、县(市)政府于受理申请后,审查期间有请申请人办理补正时,申请日期仍应以原申请书登载日期为准;惟倘该申请案系经审查后予以退件驳回,则再提出筹设申请时即视为新申请案件,申请日期亦应以重新送件之日期为准。 二、有关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是否强制由所有权人签名一节,查民法第3条第2项规定:“如有用印章代签名者,其盖章与签名生同等之效力”,故可以印章代之,并无强制规定必须由所有权人签名
主旨:举行“安南区城西里内道路开辟工程(城西街三段(4-31-15M))”第一场公听会,特此公告周知。 依据:土地征收条例第10条。 一、事由:说明“安南区城西里内道路开辟工程(城西街三段(4-31-15M))”之兴办事业计划概况,并听取土地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意见
申请免受山坡地开发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十公顷限制应如何办理? 兴办事业计划若位于山坡地范围内,其开发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公顷,惟若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第52条之1之情形,则不在此限,另申请免受10公顷限制证明核发事宜,应洽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一、 申请程序:申请人应检具规定文件向区公所提出申请,经市政府依内政部订定审查原则审查核符,及查无违反其他相关法令自治条例之规定后核准。 二、 兴办事业计划应具体规划办理下列宗教慈善项目:生活扶助、急难救助、灾害救助、医疗救助、净化社会人心、其他济世救人;且应有明确具体措施,及所必要之宗教建筑物应有部分供作办理慈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