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申请变更为太阳光电发电设施使用兴办事业计划审查作业要点”第5点第1款所定补正期间,并非法定期间,申请人如于主管机关驳回申请前补正文件,主管机关仍应就补正文件实质审查。

按非都市土地申请变更为太阳光电发电设施使用兴办事业计划审查作业要点第5点第1款规定“审查申请书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书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者,应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者,叙明理由驳回之”,准此,申请非都市土地变更为太阳光电发电设施使用之案件,若文件有所缺漏或不符规定者,主管机关之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应通知补正,至于补正期间,系由主管机关本于职权裁量决定之。是该等补正期间系法令赋予行政机关之裁量权限,并非法定期间,亦不因期间经过即生失权之效果,申请人如于主管机关驳回申请前补正,主管机关仍应就补正文件实质审查,始为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