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核结果以书面通知申请人(附件二)。资料者,自补正之日起算。
前项书面通知,除驳回申请者外,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核准应用档案之意旨。
七日内补正;届期不补正或不能补正者,得驳回其申请。
二)。补正资料者,自补正之日起算。
法务部本部:100204 台北市重庆南路一段130号 电话总机:(02)2191-0189
本网站提供法规之最新动态及资料检索,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本网站法规资料若与机关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公布之书面资料为准。
浏览人数:80973946(自民国106年6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