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非都市土地变更编定时,申请人应拟具兴办事业计划。
前项兴办事业计划如有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需办理使用分区变更之情形者,应依第三章规定之程序及审议结果办理。
第一项兴办事业计划于原使用分区内申请使用地变更编定,或因变更原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之兴办事业计划性质,达第十一条规定规模,准用第三章有关土地使用分区变更规定程序办理。
第一项兴办事业计划除有前二项规定情形外,应报经直辖市或县(市)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核准。直辖市或县(市)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于核准前,应先征得变更前直辖市或县(市)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同意。但依规定需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或征得其同意者,应从其规定办理。变更后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审查兴办事业计划,得视实际需要,订定审查作业要点。
申请人以前项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兴办事业计划办理使用地变更编定者,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于核准变更编定时,应函请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异动登记,并将核定事业计划使用项目等资料,依相关规定程序登录于土地参考资讯档。
依第四项规定申请变更编定之土地,其使用管制及开发建筑,应依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之兴办事业计划办理,申请人不得迳依第六条附表一作为兴办事业计划以外之其他容许使用项目或许可使用细目使用。
依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免检附兴办事业计划核准文件之变更编定案件,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于核准前,应先征得变更前直辖市或县(市)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同意。但依规定需征得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者,应从其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