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申请日期认定疑义,查“休闲农业辅导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申请筹设休闲农场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具相关文件,另“非都市土地作休闲农场内休闲农业设施兴办事业计划及变更编定审查作业要点”第4点亦有规定非都市土地作休闲农场内休闲农业设施兴办事业计划及变更编定应填具申请书,再查前开申请书中皆须载明申请日期。爰倘直辖市、县(市)政府于受理申请后,审查期间有请申请人办理补正时,申请日期仍应以原申请书登载日期为准;惟倘该申请案系经审查后予以退件驳回,则再提出筹设申请时即视为新申请案件,申请日期亦应以重新送件之日期为准。

二、有关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是否强制由所有权人签名一节,查民法第3条第2项规定:“如有用印章代签名者,其盖章与签名生同等之效力”,故可以印章代之,并无强制规定必须由所有权人签名。

三、另查“休闲农业辅导管理办法”第13条第2项第5款第2目对于申请筹设时经营计划书应包含文件即有明文规定:“现有设施合法使用证明文件或相关经营证照。但无现有设施者,免附。”,且前揭应检附证明文件之规定并未依设施之使用目的有所区分。至于申请筹设休闲农场时已存在之既有设施如何处理一节,涉非都市土地违规使用,依内政部94年7月1日内授中办地字第0940725134号函释处理原则,如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或用地变更编定者,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先依区域计划相关规定惩处后(符合变更规定者),申请人得依相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变更。对于拟筹设休闲农场之申设范围内存在既有尚未取得合法使用之农业设施及休闲农业设施,可与休闲农场筹设相关设施纳入经营计划书中,依“申请农业用地作农业设施容许使用审查办法”第24条规定,申请休闲农业设施之容许使用,其许可使用细目及条件应符合休闲农业辅导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