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贵公司106年11月13日○第10611031044号函,暨复○政府106年11月27日○字第1060225341号函。

二、依“农业发展条例”第3条第5项及第6项规定,休闲农场指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及环境资源,结合农林渔牧生产、农业经营活动、农村文化及农家生活,提供农业及农村之体验之农业经营场地。故休闲农场之农业经营应切实结合农林渔牧一级生产之实绩,进而加值发展二、三级产业。

三、有关前项所述休闲农场之农业经营须结合农林渔牧生产一节,于“休闲农业辅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19条第11项并有规定:“休闲农场内非农业用地面积、农舍及农业用地内各项设施之面积合计不得超过休闲农场总面积40%。但符合申请农业用地作农业设施容许使用审查办法第7条第1项第3款所定设施项目者,不列入计算。其余农业用地须供农业、森林、水产、畜牧等事业使用。”,本会106年10月3日农辅字第1060727045号函(以下简称本会106年10月3日函)第一点亦叙明,即场域范围内应有60%以上之初级农业生产基础。

四、另依本办法第19条第1项所定休闲农场内得设置之休闲农业设施列有“景观设施”项目,依本会103年12月5日农辅字第1030242172号函(以下简称本会103年12月5日函)说明略以,系指与休闲农场经营结合为改善休闲农场景观而设置之景观造景、庭园造景、园艺植栽、人工草皮等。本会106年10月3日函第二点亦补充如下:“查本会103年12月5日函释略以:与休闲农场经营结合为改善休闲农场景观而设置之景观造景、庭园造景、园艺植栽、人工草皮等,为本办法规定之景观设施。又农业用地如系种植非属生产性质及供应市场需求之树木、盆栽或草皮等,如以景观为目的者,并不符合前开规定所称初级农业生产范畴。故草皮倘以改善休闲农场景观为目的者,即属景观设施范畴,且人工塑胶草皮或植栽草皮皆有上开说明适用。”。

五、综上,有关休闲农场内栽植园艺作物之区域,究系属初级农业生产面积,抑或应列入休闲农业设施之“景观设施”项目并予检讨设施面积,仍请依上开规定及函释,就个案事实提供事证及予以审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