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某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50万元给该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办公楼作抵押,双方到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甲银行履行了借款义务,后因银行经营方式调整,将该笔借款的债权及抵押权一并转让给了乙银行,并通知了该公司,但未办理登记,抵押到期后,该公司仅支付了利息,其余本金未归还,乙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处置抵押物优先受偿。该公司认为,抵押期限已过,且债权人是甲银行,与乙银行无关。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甲履行了借款150万元的义务,被告仅归还了部分利息,已构成违约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要工资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文摘要:近几日文登区高村专项检查工作。到现在为止早已有53户商家拒绝接受检查,2家不合乎标签标识食品单位被公安部门。 1月7日,低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执法人员在对辖区一家商店的日常检查中,找到其经营有未标示储存条件的大桶酒,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该标明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事项”,执法人员旋即充公了其经营的所有该类商品,并对其展开立案查处
易科罚金、易服劳役折算1日之计算标准? 刑法第四十一条之易科罚金,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易服劳役,其折算一日之原定金额,如依戡乱时期罚金罚锾裁判费执行费公证费提高标准条例提高二倍,应为以三元、六元或九元折算一日。 刑法第四十一条之易科罚金,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易服劳役,其折算一日之原定金额,所称一元以上三元以下,系谓以一元、二元或三元折算一日。此证诸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款罚金为一元以上,第七十二条因刑之加重、减轻,而有不满一元之额数者不算,等规定自明
企业注销是指当企业出现规定营业期限届满而不再延续、被收购合并、权力机构决议解散或经营不善而宣告破产等情形时,需要经过清算后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终止法人资格的过程。企业不再经营的,应办理注销登记。 灏峰财税为您提供内资小规模企业注销登记服务,包括法律文件制作、公告公示、线上数据申报、注销文书领取等服务
记者4月11日从四川省民政厅获悉,以目标为导向、以问题为导向,省民政厅协同业务主管单位开展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严格依法行政,近期重拳整治了两家违法违规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四川新华系统科学研究院擅自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印章,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2020年度未完成慈善活动支出以及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根据四川新华系统科学研究院、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等的规定,四川省民政厅对四川新华系统科学研究院、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分别作出停止活动3个月的行政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内容摘要] 《合同法》将缔约过失责任界定于“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并作“合同成立之前”的理解,本文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对其作适度扩大解释,灵活运用于合同的订立阶段、未生效阶段、履行阶段、变更阶段、转让阶段、解除阶段,同时,本文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界限进行了探求。 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第三十二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
3月中旬,安徽省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18年价格行政执法案例,安徽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明码标价被罚15万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7〕1687号)文件精神,国家发改委和合肥市物价局成立联合检查组于2017年11月20日对巢湖市2016年1月1日-2017年11月20日期间的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实,安徽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弘宇雍景湾房地产项目,对可销售商品房尾盘房源共计30套(3栋13套、6栋5套、7栋1套、8栋4套、9栋2套、12栋5套)没有按照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在销售大厅进行明码标价,也没有通过其他形式公示该30套可售房源相关价格信息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增补完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19〕57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部对相关企业提交的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其中第1批168种化学物质的增补申请资料满足《通知》要求和《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拟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详见附表。 根据《通知》有关要求,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拟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第1批168种化学物质审核情况在我部政府网站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