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是指当企业出现规定营业期限届满而不再延续、被收购合并、权力机构决议解散或经营不善而宣告破产等情形时,需要经过清算后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终止法人资格的过程。企业不再经营的,应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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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需缴回正本以及所有副本。
由股东、人民法院法院、公司批准、备案机关确认。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