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第三十二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发布施行)第四条。
1、是否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2、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3、经营者是否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4、经营者是否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5、经营者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6、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是否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