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场
事业单位于60日内解雇劳工符合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第2条规定,就必须在60日前将“解雇计划书”通知主管机关及相关单位或人员,并公告揭示。 本法所称大量解雇劳工,指事业单位有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并购、改组而解雇劳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业单位之同一厂场雇用劳工人数未满三十人者,于六十日内解雇劳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业单位之同一厂场雇用劳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上未满二百人者,于六十日内解雇劳工逾所雇用劳工人数三分之一或单日逾二十人
中华民国96年07月11日总统令修正公布增订第60条之1、第60条之2、第63条之1、第63条之2及第64条之1条文;删除第64条条文;并修正第3条至第6条、第8条至第10条、第12条、第13条、第17条、第28条、第31条至第33条、第35条、第40条至第43条、第45条、第47条至第49条、第52条、第59条、第60条及第63条条文 验证登录之申请案,经审查结果符合者,准予登录,并发给商品验证登录证书。 商品验证登录证书之有效期间,依商品种类,由标准检验局公告定之。 标准检验局办理第一项审查,必要时,得要求生产厂场提供样品,就特定项目执行测试或监督试验
Hướng dẫn Phòng chống Dịch คู่มือการป้องกันการแพร่ระบาด 雇主资格:雇主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特定制程案件:符合劳动部规定之特定制程(即3K制程)及其关联行业的制造业者。 国内新增投资案件:制造业者符合劳动部规定之特定制程及其关联行业,并于102年3月13日至103年12月31日期间内新设立厂场,且取得工厂设立登记证明文件者
2017年4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达到预定用途之前的产出收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征求意见。 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推动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请你单位对征求意见稿中所列问题提出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我司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代表财政部向IASB反馈中国的意见
直接从事制造业产品制造或与其有关之体力工作。 特定制程案件:符合劳动部规定之特定制程(即3K制程)及其关联行业的制造业者。 国内新增投资案件:制造业者符合劳动部规定之特定制程及其关联行业,并于102年3月13日至103年12月31日期间内新设立厂场,且取得工厂设立登记证明文件者
疾管署表示,以往民众为配合及协助政府防疫,通常向工作单位请休假或事假,但对于民众而言,可能影响其薪资给付,因此,积极推动“传染病防治法”部分条文修正,感谢朝野立委支持今日(6月2日)经三读通过,增订及修正条文如下: 一、增订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及修正第六十七条:对于经通知且亲自到场之人员,其所属机关(构)、学校、团体、公司、厂场应依主管机关之指示给予公假。由于民众配合政府防疫工作,须依疫情情况排定,无法等候至假日再予执行,故配合防疫措施之民众确有向工作单位请假之需求。 二、增订第七十条第二项:增订未配合清除大型孳生源者,予以加重处罚
从$ 49.99起, 订购至少3个月的完整网站访问权限。 现金流量表提供有关公司在会计期间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付的信息,显示这些现金流量如何将期末现金余额与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期初余额联系起来。 现金流量表由三部分组成: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流量和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流量
2017年4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达到预定用途之前的产出收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征求意见。 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推动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请你单位对征求意见稿中所列问题提出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我司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代表财政部向IASB反馈中国的意见
为掌握事业单位运作高风险化学品之情形,依职业安全卫生法第14条第3项授权订定“优先管理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并自104年1月1日施行迄今已逾6年,且已分阶段公告指定适用优先管理化学品名单。考量历年报请备查实务状况及国内外化学品管理趋势,为符合实务运作所需及简化备查作业程序,劳动部于110年11月5日公告修正“优先管理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本次说明会将针对办法修正内容及报请备查实务进行重点说明
本法所称大量解雇劳工,指事业单位有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并购、改组而解雇劳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业单位之同一厂场雇用劳工人数未满三十人者,于六十日内解雇劳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业单位之同一厂场雇用劳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上未满二百人者,于六十日内解雇劳工逾所雇用劳工人数三分之一或单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业单位之同一厂场雇用劳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未满五百人者,于六十日内解雇劳工逾所雇用劳工人数四分之一或单日逾五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