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
前不久应邀参加了政府机关主办的改善劳工低薪困境咨询会议;因为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国内薪资分布往较低薪方向移动,低薪问题有恶化趋势,其中又以21到30岁的人在各年龄层中占比最高。 低薪问题颇为复杂,难怪各有苦水!根据OECD(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对低薪族所下定义,台湾低薪族门槛大约落在新台币22000到23000元之间。站在劳工立场,此一薪资虽略高于劳动基准法所规定基本工资(2018.1.1开始每月调高为22000元),但以目前的物价水准确实难以应付生活所需,遑论结婚生子、养家育儿了! 站在企业立场,薪酬本来就是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低薪并非雇主所乐见
《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原定于今年5月上路,不过因疫情的冲击而延宕,本法实际上对于雇主影响不大,盖我国《就业服务法》即有明文禁止“年龄歧视”,因此对于中高龄求职者本就不得予以歧视。 为促进国民就业,以增进社会及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为落实尊严劳动,提升中高龄者劳动参与,促进高龄者再就业,保障经济安全,鼓励世代合作与经验传承,维护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权益,建构友善就业环境,并促进其人力资源之运用,特制定本法
劳动基准法第21条第1项规定,劳雇双方议定工资时不得低于基本工资[1],以保障弱势劳动者。 基本工资是指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所得的报酬。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与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给的工资[2]
期间及和谐履行协约义务。 四、工会之组织、运作、活动及企业设施之利用。 五、参与企业经营与劳资合作组织之设置及利用
‘근로기준법 대폭 손질’ 근로시간 68→52시간‧공휴일 유급휴가 도입 韩国国会环境劳动委员会27日召开了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劳动基准法》修订案,包括周六、周日的一周工作时长从此前的68个小时缩至52个小时。 修订案按企业规模设定了不同的实行期限,以缓解相关行业遭受的冲击。具体来看,员工在3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需在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缩减工时的政策
112年农历春节休假10天,但春节前后仍有2天周六(112年1月7日、112年2月4日)得补行上班,公司若比照“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行业,加班费怎么计算?若是排班制、实施变形工时的餐饮、服务业,劳工在农历春节假期配合出勤上班,加班费如何计算?公司要注意哪些细节,一次告诉您。 比照“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公司须完成“八周变形工时”法定程序: 公司比照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需依《劳动基准法》第30条第3项规定,实施“8周弹性工时”,有工会者,要经工会同意,如果事业单位无工会者,则需经劳资会议同意之程序后,再调整出勤,而未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可开罚2万到100万元。 此外,劳动部111年10月28日发布一则新函释“3人以下企业不需开劳资会议”(原先规定即使劳工人数3人以下仍要举办),也就是说3人以下微型企业只要征得个别劳工的同意就能实施变形工时,但雇用4名员工以上的公司,仍然得召开劳资会议和员工协议调整工时
劳工假多休了,雇主可不可直接以从薪水扣? 劳动部105年8月2日劳动条3字第1050131754号函释要旨:“特别休假如劳资双方约定依历年制分段或预先给假,并无不可,惟给假标准仍不得低于相关规定,至预先给予特休,于离职时拟追溯扣回休假日数 多于法定日数之工资等事项,应由双方协商或于工作规则明定,并报主管机关核备,如有争议时,非雇主单方面所能认定,不得径自扣发薪资 。” 劳动基准法第22条第2项规定:“工资应全额直接给付劳工。 但法令另有规定或劳雇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为协助非自愿离职失业劳工子女顺利就学,劳动部订定“失业劳工子女就学补助实施要点”,自92年起配合学校开学时间,于每年2月及9月针对非自愿离职失业劳工子女就读高中职或大专校院者,提供就学补助。 劳动部表示,《劳动基准法》修法落实劳工“周休二日”,亦修正降低劳工特休假之取得门槛,对于劳工基本劳动权益之保障更加周全,劳工可获得充足之休憩,改善过劳现象,雇主应共同为提升劳工劳动条件而努力。 为借由节日唤起两性同酬之公共意识,劳动部赓续公布我国同酬日,由于两性平均薪资不仅因性别影响,也囿于工作性质、年资、学经历、工作绩效等因素致有差异,仍需各界共同为缩小两性薪资差距而努力
劳动部近日预告“国防部非军职之保防员”不再适用劳基法84条之1(责任制)。(林良齐摄) 劳动部近日预告“国防部非军职之保防员”不再适用劳基法84条之1(责任制)规定,劳动部官员表示,经检视后发现该职业已经连续3年未核备,因此函文询问国防部需继续适用与否,国防部则回函表示不再需要,劳动部今天预告保防员不再适用责任制。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前依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规定,于88年3月1日公告“国防部非军职之保防员”为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之工作者
于5月5日提出于月底离职(6/1日起), A: 如果劳资双方可以对于离职日期予以协商,可以依据双方约定之离职日期离开公司,不用依据劳动基准法之规定。但如果双方对于离职日期僵持不下,不能单凭劳工一方之意愿选定离职日期,应会适用劳基法第十五、第十六条之规定来认定离职的时间。而依据劳基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在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的情况下,预告期间为二十日,所以公司限定于二十日满起算离职合于规定的,如果您希望待到六月底,最好与雇主协商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