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
近年国内外企业竞争激烈,企业为了保护经营利益,往往会要求各部门、不分职位或不论是否会接触营业秘密的劳工,都签订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 然而台湾企业滥用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情况严重,所以立法院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修法,于104年12月16日生效,明确竞业禁止条款应符合之要件及竞业期间最长(不得逾2年)。简要应符合条件如下: (3)竞业禁止之期间、区域、职业活动范围及就业对象,不得逾越合理范围(4)雇主对劳工因不从事竞业行为所受损失有合理补偿,且合理补偿不包括劳工于工作期间所受领之给付 若雇主未能符合上述条件中任一规定,雇主与劳工所约定之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即为无效
适用劳动基准法之营利事业,依劳动基准法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或依劳工退休金条例提缴之劳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险费,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百分之十五限度内,以费用列支。 非适用劳动基准法之营利事业定有职工退休办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百分之四限度内,提列职工退休金准备,并以费用列支。但营利事业设置职工退休基金,与该营利事业完全分离,其保管、运用及分配等符合财政部之规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百分之八限度内,提拨职工退休基金,并以费用列支
������������������������������������ 国内中小企业,有订单需要劳工配合工作上班生产,但就算是企业依规定发给加班费,依照107年1月10日三读通过之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107年3月1日起施行,包括休息日加班时数核实计算、加班费换补休、每月加班上限弹性、例假日弹性(7休1松绑)、轮班间隔弹性、特休假弹性等新规定,一个月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之工时限制,企业要如何因应,在不增加企业依法支出及不损及劳工权益的情况下,转挂转派是企业的合法解决工时限制的方案。 转派转挂,就是指公司在劳工同意下,在需要配合公司上班时间,由典育人力派遣公司来聘雇,员工仍旧到原部门上班,工作地点不变,但上班当日聘雇关系是由劳资一站通的典育人力顾问公司聘雇,员工的薪资由典育人力顾问公司支付、劳健保投保单位也是挂在典育人力顾问公司身上。典育人力顾问公司总经理萧裕员分析,在符合劳动基准法工时规定,及劳工本人同意条件下,企业采用转挂服务,可以合法解决企业人力生产制造需求,并且依劳退条例规定,一样提缴劳保及6%退休金
如题所示,因近日提出辞呈,接获主管告知公司要求于离职前休完补休,请问这是合法的吗? 依照劳动基准法第43条规定,劳工因婚、丧、疾病或其他正当事由得请假。 又依照劳动基准法第32-1条第2项、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22-2条规定,契约终止未补休的时数,雇主应依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工作当日的工资计算标准发给工资;如雇主未发给工资,主管机关得据以论处。 综合以上说明,劳工如有正当事由本来即得“依自己的意愿”请假,雇主不得强迫劳工违反自己意愿休假(属劳工权利)
劳动部长郭芳煜1日受访时表示,针对劳工周休二日的修法,将可望在两周内提出。 郭芳煜表示,近期在与资方、劳方沟通,充分整理以后,就可望提出修法,并提报行政院院会处理。 郭芳煜说,由于是属于“修法”的位阶,因此劳动部仅需提报行政院,不需要在有两周的预告期
要 旨:劳动部就劳动基准法第 17-1 条第 1 项规定面试该派遣劳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劳工之行为适用规定,其立法理由及规范要派单位不得有事先指定特定派遣劳工之行为范例说明 主 旨:有关劳动基准法第 17 条之 1 第 1 项所定面试该派遣劳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劳工之行为适用疑义,详如说明,请查照。 一、查劳动基准法第 17 条之 1 第 1 项规定:“要派单位不得于派遣事业单位与派遣劳工签订劳动契约前,有面试该派遣劳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劳工之行为。”,其立法理由为避免实务上常见要派单位与派遣事业单位约定所谓“人员转挂”服务,即本项规定系禁止要派单位已经决定特定人选(如以招募、面试或其他方式)后,将该名劳工转由派遣事业单位雇用,再派遣至要派单位,并接受其指挥监督从事工作之行为
公司地址: 台北市信义区基隆路1段200号8楼之1 公司地址地图‘另开新视窗’ 上班地点: 台中市北屯区406台中市北屯区406 休假制度: 排休(1个月休6日) 1.本职缺符合劳动基准法工时及休假等相关规定,且于延长工时情况下,将依规定给付加班费或补休。 应征地址: 台北市信义区基隆路1段200号8楼之1 地图‘另开新视窗’ 工务人员(3/21(二)内湖站现场征才)《新光三越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信义分公司二馆》 工务人员(4/6信义站微征)《新光三越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信义分公司四馆》 工务助理《维泽国际室内装修设计有限公司》
注1:本系统资料依政府资讯公开法、劳动基准法第80条之1、性别工作平等法、职业安全卫生法相关规定公布。 注2:所公告的违法雇主系5年内的违法名单。 性别工作平等法 (资料日期自103年6月起) 职业安全卫生法 (资料日期自103年7月起) 劳动基准法 (资料日期自102年7月起) 就业服务法 (资料日期自108年起) 劳工退休金条例 (资料日期自108年5月起) 一、本系统资料依政府资讯公开法、劳动基准法第80条之1、性别工作平等法相关规定公布
预告修正“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但书适用范围”草案。各界如有意见,请于108年3月20日前提供劳动部。 劳动部预告修正“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但书适用范围”草案,并刊登行政院公报
公司经营不善,薪资发不出来,可否开3个月期票给劳工当月薪资? 依劳动基准法第22条第1项之规定,工资之给付,应以通用货币(新台币)为之。 依劳动基准法第22条第2项之规定,工资应全额直接给付劳工。但法令另有规定或劳雇双方令有约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