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不善,薪资发不出来,可否开3个月期票给劳工当月薪资?

依劳动基准法第22条第1项之规定,工资之给付,应以通用货币(新台币)为之。

依劳动基准法第22条第2项之规定,工资应全额直接给付劳工。但法令另有规定或劳雇双方令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依劳动基准法第23条第1项之规定,工资之给付,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按月预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发给二次;按件计酬者亦同。

工资乃劳工养家赖以维生之生计,仍以按月给付为原则,公司经营不善,欲以3个月期票方式发给劳工工资,仍应事先与劳工协商约定,取得劳工同意,尚不得以劳工接受该期票,即径自解释劳工同意此种发薪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