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于107年11月8日发布劳动条3字第1070131460号公告,将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投票日、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经劳动部公告为劳动基准法第37条第1项所定应放假日,但劳工因“投票日当天是否原需出勤”及“不需出勤之原因”不同而可区别为下列三种情形:

1.具有投票权且该日原属工作日的劳工,应放假一日(所称放假一日指0时至24时),俾使其行使投票权。

2. 具有投票权但该日原不需出勤之劳工(例如轮班或排班制之劳工,于投票日当天未排定出勤班别者),不另给假或给薪。

3.具投票权但该日原属劳动基准法第36条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劳工,本得行使投票权,不另给假。

就上开三种情形之劳工,雇主如征得劳工同意,仍可使劳工于投票日出勤,但就第1、2种情形之劳工,雇主应加给该工作时间之工资,且应不妨碍其投票;而就第3种情形之劳工,则应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2项规定计给工资,且应不妨碍其投票。(参照劳动部107年11月8日劳动2字第1070131393号)

就同意于投票日出勤之劳工,其工资应如何计算,以下谨以月薪35000元(折算时薪为146元)设例说明:

一、 投票日当天本为正常工作日或不需出勤之劳工:

1. 正常上班时间为8小时,该劳工当天先利用2小时投票,之后到公司上班6小时,则雇主除应照给当天之工资外,就劳工实际出勤之6小时并应加发工资,故该劳工当天之工资为2044元(计算式:【146元x8小时】+【146元x1倍x6小时】=2044元)。

2. 于跨日班之情形,投票前一晚工资为正常工资,惟自投票日零时起即应加倍发给工资,因此,假设劳工上班时间为22时至翌日6时,则投票日前一晚20时至24时为正常工资,投票日0时至6时即须加倍给付工资,该劳工该跨日班出勤工资为2044元(计算式:【146元x8小时】+【146元x1倍x6小时】=2044元)。

二、 投票日当天本为休息日或例假而毋需出勤之劳工,则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及第39条之规定:

2. 当天为例假日,该劳工利用2小时投票,之后到公司上班6小时,则当天之工资为1168元(计算式:【146元x8小时x1倍】=1168元)

另应特别注意,因投票日放假之目的系使劳工得以行使投票权,而投票权仅得于投票日当天行使,性质上与一般的休假日不同,所以不得与其他工作日对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