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劳工于服务满一定期间之日即因退休而终止劳动契约,是否还需要给付未休假工资?
A:依劳动基准法第38条规定,凡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应给予特别休假。劳工于新年度开始即因届龄退休而终止劳动契约,并不影响该劳工当年度特别休假(之权利),雇主应依劳动基准法第38条第4项之规定办理。
76年4月3日台76内劳字第486544号函所称“并不影响该劳工当年度特别休假之权利…”系指并不影响该劳工最后在职当年因基于上年服务满一定期间之特别休假,雇主应依劳动基准法第38条第4项之规定办理。至劳工于服务满一定期间之日即因退休而终止劳动契约,因毋须出勤自无特别休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