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议员与助理的劳务纠纷孰是孰非!大哉问!

雇主有置备出勤纪录的义务,劳工则有协助制作出勤纪录的“协力义务”。 因此雇主提供出勤记录之机器(打卡钟、指纹辨识…等),并要求劳工应进行打卡,并无违法,劳工原则上应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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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给予生理假、因生理假而资遣员工,皆属于性别上的就业歧视!

首先雇主不给予劳工生理假,即有违反《性平法》第21条之事实,依法得处2至30万之罚锾;再者,由于生理假为女性所独有,因此雇主针对此特征而对于劳工有不利对待,恐已涉性别歧视,有面临30至150万罚锾之虞。

为保障性别工作权之平等,贯彻宪法消除性别歧视、促进性别地位实质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