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备
六、天然灾害发生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六、天然灾害发生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视为旷工、迟到或强迫劳工以事 假或其他假别处理,且不得强迫劳工补行工作、扣发全勤奖金、解雇或为其他不利之处 分: (一)劳工工作所在地经辖区首长依“天然灾害停止办公及上课作业办法”(以下称作业 办法)规定通报停止办公,劳工因而未出勤时。 (二)劳工工作所在地未经辖区首长依作业办法规定通报停止办公,惟劳工确因台风、洪 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迟到工或未能出勤时。 (三)劳工工作所在地未经辖区首长依作业办法规定通报停止办公,惟其居住地区或其正 常上(下)班必经地区,经该管辖区首长依作业办法规定通报停止办公,致未出勤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