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委员会由劳工与雇主分别选派代表共同组成。置委员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 员,一人为副主任委员,委员中劳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但雇用劳工人数二人以下 者,委员中劳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事业单位雇用劳工在一百人以上者其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九人。 事业单位设有分支机构者,得分别或合并组织监督委员会。

雇主雇用劳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上者,应依其事业性质,就左列事项订立工作规则,报请主管 机关核备后并公开揭示之: 一、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国定纪念日、特别休假及继续性工作之轮班方法。 二、工资之标准、计算方法及发放日期。 三、延长工作时间。 四、津贴及奖金。 五、应遵守之纪律。 六、考勤、请假、奖惩及升迁。 七、受雇、解雇、资遣、离职及退休。 八、灾害伤病补偿及抚恤。 九、福利措施。 十、劳雇双方应遵守劳工安全卫生规定。 十一、劳雇双方沟通意见加强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