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未足额提缴劳工退休金,劳工求偿之时效为何?

依现行的劳退休制,雇主应按劳工的实际薪资,按月提拨6%之劳工退休金至其劳退专户。而实务上最常出现的争议之一,就是雇主高薪低报所致提缴金额不足(例如实际薪资5万元,但雇主仅以3万元的6%提缴退休金),而其差额,劳工是可以求偿的。

通常,有权利的同时,即有时效限制,而雇主未提缴(或未足额提缴)劳工退休金时,其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时效为何呢?

劳工退休金条例第31条规定:“雇主未依本条例之规定按月提缴或足额提缴劳工退休金,致劳工受有损害者,劳工得向雇主请求损害赔偿。前项请求权,自劳工离职时起,因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是劳工对雇主未按月提缴或未足额提缴劳工退休金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期间计算系自劳工离职时起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亦即劳工于离职后5年内均得行使该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无罹于时效之问题。

【例如:甲任职乙公司18年,乙公司从甲任职第一个月开始,就未足额提缴劳工退休金,甲在离职后的5年内,仍然可以回溯到一开始任职的第一个月,请求到离职为止该月的劳工退休金差额,不会因为不足额发生的时候超过15年,就因此不得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