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大会于1976年通过《三方协商(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以促进政府、雇主和雇员就制定、检讨和实施国际劳工标准的事宜进行三方协商。该公约于1978年经修改而适用于香港。配合这项公约适用于香港,政府同年按劳工顾问委员会(劳顾会)的建议,成立了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委员会。

就国际劳工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适用情况而需作出的适当声明提供意见;

就采取何种适当的措施,以促进实施附有“经修改而适用”声明的国际劳工公约,或在适当情况下作出改善适用情况的声明,提供意见;

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委员会的委员由劳工处处长委任。委员会在2015-2016年度的成员组织如下:

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委员会在2015-2016年度的成员名单载于附录III。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香港特区须应国际劳工局的要求,就国际劳工公约的适用情况提交报告。香港特区在 2015 年及 2016 年分别就五项和七项公约提交报告。所有报告在提交国际劳工局前,均送交及征询各委员的意见。

委员会在2015-2016年度审议的国际劳工公约报告一览表载于附录VII。

委员会就国际劳工公约在香港特区的适用情况提供意见。截至2016年12月31日,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国际劳工公约共有41项,其中有28项不经修改而适用(即公约的全部条文在香港特区实施),有13项则经修改而适用(即公约是经修改若干条文以适应本地情况,才在香港特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