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委员会由劳工与雇主分别选派代表共同组成。置委员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 员,一人为副主任委员,委员中劳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但雇用劳工人数二人以下 者,委员中劳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事业单位雇用劳工在一百人以上者其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九人。 事业单位设有分支机构者,得分别或合并组织监督委员会。

雇主应依劳工每月薪资总额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范围内,按月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 存储,并不得作为让与、扣押、抵销或担保之标的;其提拨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项之办 法,由中央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前,估算前项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余额,该余额不足给付次一年度内 预估成就第五十三条或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退休条件之劳工,依前条计算之退休金数额 者,雇主应于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拨其差额,并送事业单位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审 议。 第一项雇主按月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汇集为劳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机关设劳工退休基 金监理委员会管理之;其组织、会议及其他相关事项,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前项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财政部委托金融机构办理。最低收益不 得低于当地银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亏损,由国库补足之。基金之收支、保管及 运用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所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应由劳工与雇主共同组织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监督之。 委员会中劳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其组织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雇主按月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比率之拟订或调整,应经事业单位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 会审议通过,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定。 金融机构办理核贷业务,需查核该事业单位劳工退休准备金提拨状况之必要资料时,得请当 地主管机关提供。 金融机构依前项取得之资料,应负保密义务,并确实办理资料安全稽核作业。 前二项有关劳工退休准备金必要资料之内容、范围、申请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 中央主管机关会商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