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有替兼职人员投保之义务,且劳保可多重投保,不因劳工为兼职而不投保;就业保险纵可由劳工择一处投保,但雇主仍有确认有否投保之义务。

为因应低薪社会,许多劳工皆会采斜杠的工作模式,同时打了许多份工,劳保局强调,从事两份以上工作的劳工,倘服务单位系属劳保强制投保单位(例如雇用员工五人以上的公司、行号),其雇主皆应为其办理参加劳保;又如服务单位皆适用《劳动基准法》,各雇主也都要为其提缴劳工退休金。

被资遣了,但雇主不愿开立 非自愿离职证明书 ,劳工怎么办?

纵使调解仍无法成立和解,然此时只要劳工于调解时,叙明终止契约之事由 以及法规依据,并明确载明有非自愿离职证明书之请求时,即可将该调解纪录作为非自愿离职证明书之替代品。(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2年1月21日劳保1字第0920003857号函参照)

为提升劳工就业技能,促进就业,保障劳工职业训练及失业一定期间之基本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