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业单位歇业时,于支付劳工退休金及资遣费完后,该准备金如仍有賸余,其所有权则属该事业单位。

劳资双方于劳工退休金条例施行后依据该条例约定结清工作年资后或无适用劳动基准法退休制度工作年资之劳工时,因已无需保障适用劳动基准法劳工退休金之年资,且事业单位如无积欠劳工退休金及资遣费之情况,该专户已无继续存储之必要,故事业单位即使无歇业情事,亦可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申请领回其賸余款。另,事业单位如仅余雇有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8款至第10款规定工作之外国人,因其难以成就劳动基准法所定自请退休要件,事业单位亦得依劳工退休准备金提拨及管理办法第8条第3项规定,领回劳工退休准备金之賸余款;惟如事业单位雇有上述以外之外国人,因其尚有成就退休要件之可能,事业单位尚不得申请领回劳工退休准备金賸余款,且仍应按月提缴劳工退休准备金至台湾银行专户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