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
其实法令并没有规定劳资双方可约定无工时上限的责任制,因此一般公司如果声称员工是采用责任制,绝大多数可能都会违反劳基法规定,不过有部分适用劳基法第84-1条规定的特定工作者(最常见的例如保全、照顾服务员或空服员等),经过双方签订书面契约约定并向主管机关核备后,是可以不受部分劳基法条文的规范的(但还是有工时上限)。 是否可要求员工在一定期间内离职就要支付违约金? 如果雇主要求员工任职未满一定期间离职就须支付违约金,这就属于“最低服务年限”的约定,雇主须遵守劳基法第15-1条的规定,主要会审视老板是否有帮劳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负担该培训费用,并提供员工一定的补偿,详情可参考“到职未满一定期间,离职要付违约金合理吗?”。 员工离职之后,可以要求他不得从事类似的工作吗? 如果劳资双方约定劳工在离职之后不能从事在原公司相似的工作或甚至不得在相同产业任职,法令上称为“竞业禁止条款”,这样的条款主要是为保护各个事业单位之营业秘密与其他合法利益,但雇主与员工约定时须遵守劳基法第9-1条规定,才是合法的竞业禁止约定喔,详细说明可参考“为什么老板可以要我转换跑道?浅谈竞业禁止条款”
劳动部部长许铭春今(3)日到访台南市的东盟开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学甲厂企业工会、正道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及奇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工会等三家工会,颁发缔结团体协约奖励金,并与工会及公司交流座谈,会中期勉劳资双方持续维持稳健劳资关系,共同携手为公司打拼,继续创造更好的员工福利。 许部长指出,鼓励及协助劳资双方签订团体协约,向为劳动部持续推动的重要政策,劳动部每年积极办理奖励工会签订团体协约等多项行政措施,以强化劳资双方协商能力,减少及化解协商僵局。经过多年的努力,劳资双方对于团体协商制度渐为熟稔,除了团体协约件数有所成长,协约内容也逐渐提升
集微网消息,近日,据韩国媒体报道,三星电子劳资协议会当天发布内部公告称,劳资双方就全体员工2022年平均薪酬上调9%一事达成一致。 据了解,劳资协议会原本要求的加薪幅度为15%,但在双方就当前经济形势相互协调后达成上调9%的共识,这也是近十年来的最高增幅。三星电子通常在每年3月初发布薪酬谈判结果,此次例外进行了11次谈判,因此推迟了近两个月才公布最终结果
各位早上好,今天的问题很有意思,虽然基本不过却很要命,离职前的预告期间可以说是陷阱满满,一个不注意,就有可能让劳资双方中奖,所以今天我们来针对这个主题做分享! 一、找工作可以用什么假,法无明文规定: 找工作可以用什么假?法律其实没有明文规定,依个人的经验来说,只要不用病假的话,其实无论是事假、特别休假其实都是可行的,但有些细节要注意,待会在后面我会再做说明。 二、有一种假叫‘谋职假’,但要有条件才可以成立: 不是有一种假叫谋职假吗?是的,不过啊这有成立要件,那就是员工被公司资遣的时候,员工才会有权利要求有谋职假,所以我们反推回来,如果是员工自请离职的时候,还会有这种假的适用吗?答案是不行喔,所以不要以为只要找工作就可以有谋职假,看清楚上面的规范! 三、请特休找工作是一个很‘笨’的方式,为什么? 如果是我个人的话,我不会请特休来找工作,因为特休在离职前没有休毕的话,是可以要求公司结算成日薪,看看上面反黄的部分就可以清楚知道,在工作没有着落前,留多一些钱在身上是保险的,贸然把特休全部用完,是一个不明智的方式。 四、雇主得拒绝员工请特休吗? 实务上正反两面的说法都有,不过有一个要特别的注意,那就是申请特别休假是否符合公司的请假程序,在实务上也有过员工没有遵守公司的请假规则,结果请假不成反成为‘旷职’,所以我会认为公司是可以‘有条件拒绝’员工特休之申请的,所以这位网友要先看清楚公司的请假程序,这才是关键,当然如果公司没有规定就硬性规定员工不得请特休,那当然是违法
答:自96年7月1日起基本工资调整之发布,并未再发布按“日”计酬之基本工资,因近年来工作的态样有很大的变化,部分工时者除了按时计酬者外,也有按日甚至按月计酬的情形。有鉴于劳资双方虽约定按日计酬,但一日之工时不尽相同,有的只有2小时或4小时,有的为8小时,若发布基本工资日薪数额,将无法满足不同工时者之态样。 因此,按日计酬者之“日薪”,在法定正常工作时数内,应不得低于每小时158元(自110年1月1日起,调整为160元)乘以工作时数之金额
构建利益均衡机制减缓利益冲突是构建和谐社会最根本的途径之一。私有制企业劳资利益关系不均衡的表现具有代表性它是一种由资方为主导型的利益关系劳资双方在权力和利益上存在明显的不对等性形成了"强资本弱劳动"的利益格局。导致劳资利益不均衡的原因和背景十分复杂构建劳资利益均衡机制的体制环境、强势利益群体的约束机制及弱势群体自身的获利能力在短期内难以改变
劳工咨询理事会31日开会商讨工人底薪。(图:柬中时报) (金边讯)劳工咨询理事会(LAC)将于本月31日召开会议,商讨2019年成衣和制鞋厂工人底薪。 据《柬中时报》收到的消息,LAC会议将于31日上午9时在劳工部举行
雇主要求加班至20小时才开始算加班费是合法的吗? 依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20-1条规定,原则上,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总时数超过40小时、休息日的工作时间及变形工时所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时间为延长工时(加班)。如劳工于上述时间在雇主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1项规定,应给付延长工时工资(加班费)。 然而,实务上曾有雇主主张与劳工约定工资时,已将每月延长工时工资囊括在内(统包式报酬),因此,劳工每月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务达一定时数时,雇主才有给付延长工时工资的义务
指劳资双方当事人,对于未来的劳动条件主张继续维持或变更的争议[1]。常见的类型如:劳方因物价上涨而要求增加工资、缩短工时、调整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 调整事项的争议,当事人只能向劳动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调解、仲裁[2],法院是没有审判权限的,如果向法院起诉或声请调解,会被法院以裁定驳回[3]
今年是实施“六五”普法的第一年,为做好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推进“六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根据集团工会《关于开展2011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华西集团安装工程公司工会于12月5日下午,在青羊区武青路保障性住房项目会议室开展了学习《宪法》、《劳动合同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包括项目经理在内的20多名劳务队长、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