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劳资双方当事人,对于未来的劳动条件主张继续维持或变更的争议[1]。常见的类型如:劳方因物价上涨而要求增加工资、缩短工时、调整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

调整事项的争议,当事人只能向劳动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调解、仲裁[2],法院是没有审判权限的,如果向法院起诉或声请调解,会被法院以裁定驳回[3]。

劳资争议处理法第5条第3款:“本法用词,定义如下:……三、调整事项之劳资争议:指劳资双方当事人对于劳动条件主张继续维持或变更之争议。”

劳资争议处理法第7条第1项:“调整事项之劳资争议,依本法所定之调解、仲裁程序处理之。”

法院办理劳资争议事件应行注意事项第3条:“

I 调整事项之劳资争议事件,法院无审判权限。

II 前项事件当事人迳向法院起诉或声请劳动调解者,法院应以裁定驳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