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
工商团体9月15日提出一例一休修法版本。其中在休息日加班费部分,上市柜公司建议采1加1.5倍,以2.5倍计、中小企业采1加1倍方式,以2倍计,且时数核实计算。加班时数上限,则建议由现行的单月46小时提高至60小时,并以半年为总量管制,以300小时为限,让企业在旺季时能有充足加班时数可以运用
课程名称:最新劳基法增修解析与案例研讨(含劳检重点检查) 6H 课程融入最新劳基法法规及时事,循序渐进,全程运用简易白话方式进行说明,让您活学活用,可针对企业管理作适当的制度规划及调整,在例行性的行政管理中,依循法规,轻松掌握最新劳基法重点。 您所属的企业或园所有符合劳基法规范吗?因不了解劳基法,除了劳方损失了自身的权益,同时资方触法而不自知, 修细节,同时应用于行政作业上,减少劳资双方争议,并保有双方自身权益。 2. 台北科技大学经管所兼任助理教授、 3. 桃园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总干事、 7. 为多家知名企业之顾问身份,致力于研究劳资法令,并出版相关书籍,理论与实务兼具, 针对学员所提出的问题,能给予合宜的建议
答:法令删除了试用期规定,表示法令对于劳动契约与劳动条件,不再有试用期间的区别;但法令也没明文禁止约定试用期。所以劳资双方仍可约定试用期,只是试用期内的劳动条件,仍不可低于法令规定。 二、试用期可以约定多久?可以延长吗? 答:在86年6月12日以前,劳基法施行细则对试用期的规定是不超过40天;删除试用期规定后,则可以由劳资双方自行约定期间
(大高雄新闻报记者李小瑜高雄报导)劳动部公告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增修16条条文,包含特休给假方式等将从18日起实施。 此次《劳基法施行细则》一共修订16条条文,堪称实施32年来最大幅度修正,,外界关注的特休假给假方式,从预告时的周年制、历年制、会计年度3轨并行,新增学年度或由劳资双方自行协商,一共5种方式以增加弹性。 其中除先前预告明订劳资双方行使特休假权利,可选择以受雇日周期计算的周年制,或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的历年制,或依照会计年度期间计算外,此次公告再新增2种选择,即可依教育单位学年度,或劳雇双方自行约定
就现阶段而言劳务派遣公司的大幅度增加,那劳务派遣的优势在那里呢?下面是劳务派遣的优势所在。 (1)减轻企业工作负担: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为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按劳动和社会**部门的要求,用工单位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各项待遇。如果用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有人员都做到规范用工,工作量极大,所以,委托我单位与该公司使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务派遣关系则是捷径
政府临尾出招 调高最低工资至$40 行政会议日前通过法定最低工资由时薪三十七元五角,上调至四十元,劳工界对此表示“勉强接受”,强调基层工友已冻薪四年,有得加就“袋住先”。但有消息人士向本刊透露,原来资方曾强烈地不希望最低工资见“四字头”,只接受加至三十九元。 不过最终竟然公布是四十元,该消息人士透露,相信是政府在放宽防疫措施后,见市道好转才出手为工友争取多一元
台北市政府劳动局表示,10月4日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日)为劳基法所称国定假日,提醒雇主应给予劳工放假1日且照给工资,如雇主因经营上需要,且征得劳工同意于当日出勤者,工资应依法加倍发给,即除给当日工资外,再加给一日工资,或择日补休。至于服务业或相关轮班制工作者,劳资双方事前协商将“中秋节”调移至其他工作日休假,则10月4日已形成一般出勤工作日,但建议事业单位事先公布协商调整后休假,并于排班表上注记休假日或国定假日,避免争议。 至于部分工时劳工,10月4日当日原本排定有出勤义务者,事业单位应给予放假1日,并依约定时薪及当日工时照给工资;倘经劳工同意于该日出勤,应给付加倍时薪,即当日出勤工资应以时薪266元(133×2)以上乘以工作时数(8小时以内)核计
每年6-7月都是企业招聘新职工入职的高峰期,对许多劳动者而言,在入职时先进入“试用期”,成为一名“准员工”,比较常见。有企业认为,进入试用期的劳动者,不是“正式员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社保、随意收受财物。然而,本期劳权周刊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这些都是侵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