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
在招聘和录用员工的过程中, 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起着不同的作用。 录用通知书属于用人单位希望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 员工可以选择接受, 也可以不接受。 因此, 在实际操作中, 仅有一张书面通知不能完全构成合同关系的建立
全台有近20万名家事移工,劳动部提醒家庭雇主,须为家事移工投保职业灾害保险,以保障家事移工工作安全。 劳动部表示,《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已于今(2022)年5月1日施行,外籍家庭帮佣或看护工(即家事移工),应依法强制纳保,以获工作安全保障。 目前在台有19.8万名家庭看护工、及1450名家庭帮佣,统称为家事移工
企业因疫情停工的,员工工资该怎么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对此的规定为:“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2条对此的规定为:“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通过分析发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首先新的积累的社会结构给资本家带来的新利润以及给劳资双方带来的新成本决定其是否能够最终建立起来。其次资本家的资本势力决定利益分配结果。当资本势力达到一定的程度利益分配矛盾激化资本家可通过再次提高其分配系数迅速达到更利于其积累的新的社会结构此时工人就再也无力改变利益分配格局
中国台湾网12月12日讯 据台湾“中时电子报”报道,台湾2019年度搜索排行榜(Year in Search)11日出炉,该排行榜是根据搜寻量暴增幅度所进行的排名,采集时间范围为去年12月至今年11月底。 谷歌(Google)表示,今年台湾排行榜总榜中,影剧作品超过一半名额,排行榜第一名的是台湾影视剧《我们与恶的距离》;大陆古装剧依旧在全台引起热议,《小花女不弃》《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皓镧传》都榜上有名。 此外,2020年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在即,韩国瑜在榜单中排名第五,成为前十大热搜词中唯一一个与政治相关的关键词
台中市政府劳工局8月底接获台中空厨公司员工反映,该公司因财务困难无力发放工资,为维护劳工权益,劳工局启动重大劳资争议协处标准作业流程,今(4)日前往该公司查访了解,该公司表示因资金调度困难,确实今日起停止运作,劳工局将尽速安排工资调解会议,如调解不成立或公司仍无力发放工资,将协助劳工申请歇业事实认定,并申请垫偿工资、资遣费或退休金。 劳工局表示,台中空厨因积欠越南籍劳工5至7月部分工资,并可能无力支付8月本国籍劳工工资,目前劳资双方正积极协商中。另外,该公司约100位劳工因担心公司无法如期发放工资,已陆续向劳工局提出劳资争议调解申请,将于收件完成后尽速安排调解会议
去年3月,李大哥与一家钢铁公司签定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李大哥的职位是销售部经理,月薪6000元,话费补助每月300元,出差补助每月1000元。今年5月份以前,公司一直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向李大哥支付工资及各项补助
职业灾害的发生,往往是劳资关系产生质变的开始,此情形在实务上屡见不鲜,故笔者在此无须多加赘述。然而,争议的关键往往来自于劳资双方对“医疗期间”之认定不同而产生给付金额的差异,究竟职灾医疗期间该如何来界定呢?此点法无明文,因此,我们必须就实务上之案例加以探讨。 根据本网站《职业灾害》专栏文章:《劳保的职灾伤病给付一旦核给,就一定构成劳基法上的职业灾害吗?》的论述可知,劳保职灾伤病给付所核给的期间并无法拘束雇主在进行工资补偿时必须比照办理,因此,职灾劳工的医疗期间仍须依照劳基法第59条第2款之规定,分别就“医疗中”与“不能工作”两项要件进行认定
企业在同城范围内搬迁,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所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定情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将直接影响到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实质性结果。如果属于的话,那么劳动者不去,即视为经劳资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公司就此解除劳动合同,就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不属于的话,那么劳动者不去,即视为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公司可按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违纪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何为“客观情况”,《劳动合同法》并未给出具体的解释,但《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进行了说明,“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经济性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
企业在同城范围内搬迁,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所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定情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将直接影响到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实质性结果。如果属于的话,那么劳动者不去,即视为经劳资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公司就此解除劳动合同,就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不属于的话,那么劳动者不去,即视为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公司可按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违纪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何为“客观情况”,《劳动合同法》并未给出具体的解释,但《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进行了说明,“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经济性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