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高雄新闻报记者李小瑜高雄报导)劳动部公告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增修16条条文,包含特休给假方式等将从18日起实施。

此次《劳基法施行细则》一共修订16条条文,堪称实施32年来最大幅度修正,,外界关注的特休假给假方式,从预告时的周年制、历年制、会计年度3轨并行,新增学年度或由劳资双方自行协商,一共5种方式以增加弹性。

其中除先前预告明订劳资双方行使特休假权利,可选择以受雇日周期计算的周年制,或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的历年制,或依照会计年度期间计算外,此次公告再新增2种选择,即可依教育单位学年度,或劳雇双方自行约定。

劳动部举例,劳工在民国106年7月1日到职,在并未离职的情况下采用周年制方式计算,可以在107年1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间请特休3天;107年7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间请特休7天。

如果劳工采历年制方式计算,则因劳工满6个月有特休3天,满1年有7天部分则依比例给假(约3.5天),因此劳工在1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可以请6.5天特休假,剩下的3.5天则可在108年请休。

特休假未休完工资,雇主要按劳工未休完天数,乘以1日工资给薪;而为确保劳工了解特休假天数,也明定雇主要在劳工符合特休假条件起30日内告知,未休完特休假折抵工资,也须在年度终结日后30天内或下一个发薪日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