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自96年7月1日起基本工资调整之发布,并未再发布按“日”计酬之基本工资,因近年来工作的态样有很大的变化,部分工时者除了按时计酬者外,也有按日甚至按月计酬的情形。有鉴于劳资双方虽约定按日计酬,但一日之工时不尽相同,有的只有2小时或4小时,有的为8小时,若发布基本工资日薪数额,将无法满足不同工时者之态样。

因此,按日计酬者之“日薪”,在法定正常工作时数内,应不得低于每小时158元(自110年1月1日起,调整为160元)乘以工作时数之金额。

2.如何检视“按日计酬者”之薪资是否低于基本工资?

答:如欲检视按日计酬者之工资是否符合基本工资规定,可以每小时158元(自110年1月1日起,调整为160元)乘以工作时数。

3.按日计酬者之延时工资,国定休假日工资如何计给?

答:依按时计酬者之核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