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上班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8小时。资方可订定每日或每周之上班时间,但须事前通知劳工。劳工从事特殊繁重、具毒害或危险性之工作(依劳动部、卫生部规定),每日工作时数不超过6小时(劳动法第104条)。至上班日数,一般而言工厂以每周上班6日为原则,公司则多为5日。
越南之国定节日如下,劳工可支薪,且该国定节日如逢周休日,则于次日补假(劳动法第115条)。
元旦 (西历1月1日)
春节 (农历除夕及新年初一至初三)
雄王忌辰 (农历3月10日)
劳工服务满12个月,可休年假。在一般劳动条件下之劳工,其年假为12个工作天。18岁以下劳工,以及在一般劳动条件下从事繁重、具毒害或危险性工作者,年假为14个工作天。在严苛劳动条件下从事繁重、具毒害或危险性工作者,年假为16个工作天。另年假天数,以每5年增加1天为原则(第111条及112条)。
劳工结婚可休假3天;劳工之子女结婚可休假1天;劳工之父母(包括配偶之父母)死亡、配偶死亡、子女死亡之丧假皆为3天(第118条)。另女性劳工之产假为6个月(第157条)。
社会保险费方面,雇主须负担劳工薪资总额之17%,劳工自行负担薪资总额之7%(第186条)。
另据医疗保险法相关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雇主须负担劳工薪资总额3%之医疗保险费(原为2%),劳工则自行负担薪资总额之1.5%(原为1%)。
此外,越南政府自2009年1月起,对雇主征收其给付员工薪资总额1%之失业保险费(劳方亦须缴交其薪资额1%之失业保险费),惟过去雇主必须提拨失业给付则取消。
男性劳工之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为55岁(第187条)。
各地方之工会组织及产业工会组织,应负责对已开始营运惟未成立工会组织之企业、或开始营运6个月后之新设企业,辅导成立工会。在企业工会尚未成立前,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应任命临时工会执行委员会。
雇主应安排基层工会办公处所,提供资讯并确保工会活动之必要条件。工会之专职工作者,由工会基金支付薪资,与企业劳动者一样享有各项权利和褔利(第188条、193条)。另越南政府为提高工会之运作能力,并健全其组织,规定自2009年1月起,凡依相关法规设立之企业工会组织、雇用越南劳工之外资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之协调办公室等,雇主均应缴交其给付劳工薪资额1%之工会费予越南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