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假多休了,雇主可不可直接以从薪水扣?
劳动部105年8月2日劳动条3字第1050131754号函释要旨:“特别休假如劳资双方约定依历年制分段或预先给假,并无不可,惟给假标准仍不得低于相关规定,至预先给予特休,于离职时拟追溯扣回休假日数 多于法定日数之工资等事项,应由双方协商或于工作规则明定,并报主管机关核备,如有争议时,非雇主单方面所能认定,不得径自扣发薪资 。”
劳动基准法第22条第2项规定:“工资应全额直接给付劳工。 但法令另有规定或劳雇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所谓另有约定 ,限于劳雇双方均无争议,且劳工同意由其工资中扣取一定金额而言;如劳雇双方对于约定之内容仍有争执,自非雇主单方面所能认定, 应循司法途径解决,不得径自扣发薪资。
简言之,劳工纵使工作上有导致雇主损失,或有溢休假或其他情事应缴回费用,但在未得劳工同意前,雇主仍不得直接从薪资中扣除,否则会违反劳基法第22条第2项的规定,可处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