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示,因近日提出辞呈,接获主管告知公司要求于离职前休完补休,请问这是合法的吗?

依照劳动基准法第43条规定,劳工因婚、丧、疾病或其他正当事由得请假。

又依照劳动基准法第32-1条第2项、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22-2条规定,契约终止未补休的时数,雇主应依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工作当日的工资计算标准发给工资;如雇主未发给工资,主管机关得据以论处。

综合以上说明,劳工如有正当事由本来即得“依自己的意愿”请假,雇主不得强迫劳工违反自己意愿休假(属劳工权利)。设若劳资双方因故终止劳动契约(如本次询问的自请离职),雇主应该要双方在契约终止时,依上述规定将未补休的时数折算工资给劳工。

建议你可以向事业单位反映,或向所辖劳动主管机关进行申诉、检举或申请调解等,相关文章请参考《劳工申诉可以保密吗?——劳资争议的各种申诉管道》了解相关救济管道,来维护你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