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构)运用劳务承揽参考原则。
二、派驻劳工基本权益保障:
(一)、承揽人应依法给付薪资、投保劳工保险、就业保险、全民健康保险及提缴劳工退休金,并依规定缴纳前述保险之保险费及提缴劳工退休金。
(二)、请假、特别休假、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及年终奖金等工资给付之劳动条件,承揽人应依劳动基准法暨其施行细则、劳工请假规则及性别工作平等法等规定办理。
(三)、承揽人应落实性别工作平等法、性骚扰防治法等规定。
(四)、承揽人应将劳务承揽契约中有关劳工基本权益规定告知派驻劳工,并依劳动基准法第83条及劳资会议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举办劳资会议或加强向派驻劳工宣导权益事项。
三、派驻劳工申诉机制:
1、派驻劳工若有权益受损情形,派驻劳工得以电话或书面方式向本会劳务承揽契约之履约管理单位提出申诉。
2、履约管理单位受理后即应会请相关单位共同派员访查申诉内容,进行查证及检讨。如申诉内容为承揽人违反劳务承揽契约,履约管理单位即依契约要求改善或罚款,并依规定报请主管机关依法办理。
3、申诉办理结果,将于完成后1周内回复申诉人。
1、本会各劳务承揽契约之履约管理单位。
2、台北市政府劳动局1999(外县市02-27207000)或台北市政府社会局1999(外县市02-2720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