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国内外企业竞争激烈,企业为了保护经营利益,往往会要求各部门、不分职位或不论是否会接触营业秘密的劳工,都签订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

然而台湾企业滥用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情况严重,所以立法院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修法,于104年12月16日生效,明确竞业禁止条款应符合之要件及竞业期间最长(不得逾2年)。简要应符合条件如下:

(3)竞业禁止之期间、区域、职业活动范围及就业对象,不得逾越合理范围(4)雇主对劳工因不从事竞业行为所受损失有合理补偿,且合理补偿不包括劳工于工作期间所受领之给付

若雇主未能符合上述条件中任一规定,雇主与劳工所约定之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即为无效。

(以上参考自劳动基准法第9条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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