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
近年国内外企业竞争激烈,企业为了保护经营利益
近年国内外企业竞争激烈,企业为了保护经营利益,往往会要求各部门、不分职位或不论是否会接触营业秘密的劳工,都签订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 然而台湾企业滥用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情况严重,所以立法院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修法,于104年12月16日生效,明确竞业禁止条款应符合之要件及竞业期间最长(不得逾2年)。简要应符合条件如下: (3)竞业禁止之期间、区域、职业活动范围及就业对象,不得逾越合理范围(4)雇主对劳工因不从事竞业行为所受损失有合理补偿,且合理补偿不包括劳工于工作期间所受领之给付 若雇主未能符合上述条件中任一规定,雇主与劳工所约定之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即为无效
甲空调公司负责人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以及避免员工于离职后与
甲空调公司负责人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以及避免员工于离职后与公司产生竞争关系,欲在“员工聘雇契约书”内加注“竞业禁止条款”。试问:何谓“竞业禁止条款”?订立竞业禁止条款时,法律上是否有限制? 所谓“竞业禁止”,系指事业单位为保护其商业机密、营业利益或维持其竞争优势,要求特定人与其约定于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之一定期间、区域内,不得受雇或经营与其相同或类似之业务工作(注)。由此可知,竞业禁止条款区分为二个时期,一为〝在职期间〞、二则为〝离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