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
指雇主所发动的劳动契约终止权,又可以分为以经济性理由所发动的“裁员解雇”(劳动基准法第11条[1]),和以劳工违法、违纪为理由所发动的“惩戒解雇”(劳动基准法第12条[2])。 解雇必须要符合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各项事由,且符合解雇最后手段原则。 劳动基准法第11条:“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雇主要求加班至20小时才开始算加班费是合法的吗? 依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20-1条规定,原则上,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总时数超过40小时、休息日的工作时间及变形工时所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时间为延长工时(加班)。如劳工于上述时间在雇主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1项规定,应给付延长工时工资(加班费)。 然而,实务上曾有雇主主张与劳工约定工资时,已将每月延长工时工资囊括在内(统包式报酬),因此,劳工每月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务达一定时数时,雇主才有给付延长工时工资的义务
政府机关(构)运用劳务承揽参考原则。 二、派驻劳工基本权益保障: (一)、承揽人应依法给付薪资、投保劳工保险、就业保险、全民健康保险及提缴劳工退休金,并依规定缴纳前述保险之保险费及提缴劳工退休金。 (二)、请假、特别休假、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及年终奖金等工资给付之劳动条件,承揽人应依劳动基准法暨其施行细则、劳工请假规则及性别工作平等法等规定办理
本处位于彰化县政府第二办公大楼八楼,上班服务时间为8:00-12:00,13:00-17:00。 劳工处主要主办之业务项目如下: (一)劳动基准法及性别工作平等法令之宣导、劳动条件之督导追踪管理、工作规则之审核与管理、劳动条件查核、受理劳动条件及性别工作平等之申诉案件、职业安全卫生等业务 (二)劳资争议调解及仲裁、劳资关系法令咨询、劳资会议设立之督导及管理、工会筹组辅导、辅导工会办理劳工教育、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业务、劳工退休准备金之审核与管理、职工福利业务、托儿福利措施、办理劳工休闲育乐活动等业务。 (三)就业征才之筹画办理、求职求才登记、职业训练之筹画举办辅导管理、求职防骗宣导、就业歧视、资遣通报、现场就业媒合、定额进用身心障碍者相关业务及奖励措施、身心障碍者职业重建服务、身心障碍者支持性就业服务等业务
劳动基准法有规定预告期间,劳动契约中还可以约定不同的预告期间吗? 一、劳动基准法第15、16条有规定预告期间,那在劳动契约中还可以约定不同的预告期间吗? 答: 劳动基准法已有预告期间的相关规定,但劳资双方仍可视业务需要约定不同的预告期间。 二、如果约定期间比法律规定长,会有效吗?如... (more...) 学校举办体育活动,学生受伤,学校、主办老师、导师有责任吗? 学校与教师法律责任概说 如提问所述,在校园内因为举办体育活动而发生事故的时候,学校跟教师可能会需要负担法律责任。而各级学校,小至幼稚园、大至大学校园,其实都可能会遇到这个问题,且学校与教师视个案情况,仍可能会有法律责任
劳工病假天数较长,遇国定假日及例假日,应否计入病假假期内,工资应如何发给? 依劳工请假规则第4条第3项之规定,普通伤病假一年内未超过三十日部分,工资折半发给。 另依内政部74年6月12日台内劳字第323858号函释规定,劳工普通伤病假期间,除延长假期在一个月以上者外,如遇例假、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应不计入病假请假期内。 依上述主管机关函释规定,病假延长假期未达一个月以上者,遇例假、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俗称“国定假日”),均不计入病假请假期内,工资自应按劳动基准法第39条规定,由雇主照给
3. 外籍配偶想要找工作,如果雇主因为他(她)没有国民身份证就拒绝雇用,可以向哪些单位求助?(答对1个即可) (1)公立就业服务中心或就业服务站。 (2)县(市)政府劳工局或社会局等劳工主管单位。 4. 外籍配偶可以利用哪些方式找工作?(答对一个即可) (1)向公立就业服务中心或就业服务站询问
劳动契约依劳动基准法第11条、第13条但书、第14条及第20条或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第84条、第85条规定终止时,雇主应发给劳工资遣费,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之工作年资,每满1年发给2分之1个月之平均工资,未满1年者,以比例计给;最高以发给6个月平均工资为限,不适用劳动基准法第17条之规定。 依上开规定,选择劳退新制劳工如具“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第84条及第85条”所定终止劳动契约之型态,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后之工作年资,除依劳工退休金条例按月提缴之退休金外,雇主应按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另给付资遣费。 劳工如同时具有新、旧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资,于合于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第84条第2款规定,职业灾害劳工经医疗终止后,经中央卫生福利主管机关医院评鉴合格医院认定身心障碍不堪胜任工作者,雇主应按劳工工作年资,适用劳动基准法规定发给劳工退休金及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
本次会议重点摘录: (一)依教育部防疫管理指引,本校行政大樓、综合教学大樓、图书馆、宿舍及学生活动中心维持单一出入口并设置防疫站;其余各大楼场馆之防疫站解除单一出入口管制,惟考量疫情未歇,仍须于各出入口设置量温设备与防疫酒精喷剂备。 (二)自111年起本校适用劳动基准法之人员,若确诊COVID-19并经卫生主管机关通知居家照护,该期间均核予公假;本校前核定请假有案者,其原申请之特别休假 (事病假、补休等)将迳予变更为公假。又111年起本校申请防疫隔离假 (除非因公出国外) 者,仍予支薪
依据就业服务法第33条第一项规定,雇主资遣员工应向当地主管机关【劳务提供地】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通报,未办理者依同法第68条处以罚锾,为避免雇主受罚及落实就业服务法促进国民就业立法意旨,再次提醒您应于资遣员工 离职之10日前办理通报。 雇主资遣员工时,应于员工离职10日前,将被资遣员工之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担任工作、资遣事由及需否就业辅导等事项,列册通报当地主管机关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但其资遣系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应自被资遣员工离职之日起3日内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