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
劳动契约依劳动基准法第11条、第13条但书、第14条及第20条或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第84条、第85条规定终止时,雇主应发给劳工资遣费,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之工作年资,每满1年发给2分之1个月之平均工资,未满1年者,以比例计给;最高以发给6个月平均工资为限,不适用劳动基准法第17条之规定。 依上开规定,选择劳退新制劳工如具“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第84条及第85条”所定终止劳动契约之型态,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后之工作年资,除依劳工退休金条例按月提缴之退休金外,雇主应按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另给付资遣费。 劳工如同时具有新、旧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资,于合于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第84条第2款规定,职业灾害劳工经医疗终止后,经中央卫生福利主管机关医院评鉴合格医院认定身心障碍不堪胜任工作者,雇主应按劳工工作年资,适用劳动基准法规定发给劳工退休金及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
本次会议重点摘录: (一)依教育部防疫管理指引,本校行政大樓、综合教学大樓、图书馆、宿舍及学生活动中心维持单一出入口并设置防疫站;其余各大楼场馆之防疫站解除单一出入口管制,惟考量疫情未歇,仍须于各出入口设置量温设备与防疫酒精喷剂备。 (二)自111年起本校适用劳动基准法之人员,若确诊COVID-19并经卫生主管机关通知居家照护,该期间均核予公假;本校前核定请假有案者,其原申请之特别休假 (事病假、补休等)将迳予变更为公假。又111年起本校申请防疫隔离假 (除非因公出国外) 者,仍予支薪
依据就业服务法第33条第一项规定,雇主资遣员工应向当地主管机关【劳务提供地】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通报,未办理者依同法第68条处以罚锾,为避免雇主受罚及落实就业服务法促进国民就业立法意旨,再次提醒您应于资遣员工 离职之10日前办理通报。 雇主资遣员工时,应于员工离职10日前,将被资遣员工之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担任工作、资遣事由及需否就业辅导等事项,列册通报当地主管机关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但其资遣系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应自被资遣员工离职之日起3日内为之
适用劳动基准法之营利事业,依劳动基准法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或依劳工退休金条例提缴之劳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险费,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百分之十五限度内,以费用列支。 非适用劳动基准法之营利事业定有职工退休办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百分之四限度内,提列职工退休金准备,并以费用列支。但营利事业设置职工退休基金,与该营利事业完全分离,其保管、运用及分配等符合财政部之规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百分之八限度内,提拨职工退休基金,并以费用列支
如题所示,因近日提出辞呈,接获主管告知公司要求于离职前休完补休,请问这是合法的吗? 依照劳动基准法第43条规定,劳工因婚、丧、疾病或其他正当事由得请假。 又依照劳动基准法第32-1条第2项、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22-2条规定,契约终止未补休的时数,雇主应依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工作当日的工资计算标准发给工资;如雇主未发给工资,主管机关得据以论处。 综合以上说明,劳工如有正当事由本来即得“依自己的意愿”请假,雇主不得强迫劳工违反自己意愿休假(属劳工权利)
预告修正“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但书适用范围”草案。各界如有意见,请于108年3月20日前提供劳动部。 劳动部预告修正“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但书适用范围”草案,并刊登行政院公报
为维护同仁权益,加强劳资双方沟通的管道与频率、创造平等的工作机会及同仁咨询与协助,透过定期举办同仁满意度调查、同仁0800申诉专线/信箱与劳资会议,以多元的沟通管道,使劳资双方可以有效沟通与表达想法,达成劳资双赢。 王品集团的劳动规范及人事规章皆依据“劳动基准法”、 “性别工作平等法”、 “职业安全卫生法”等法令相关规定办理。本度并无发生任何贪腐、垄断、诈骗等相关情事;王品集团恪遵基本人权主张,也无违性别平权或身心障碍歧视的事件
劳动契约的合法终止,有双方合意、雇主或劳工片面终止等三种可能。 就雇主的单方面终止劳动契约而言,劳动基准法为了保障劳工权益,设有特别的限制,比如第11条跟第12条规定雇主可以终止劳动契约的几种类型。这些规定属于民法第71条的禁止规定,如果雇主没有这些事由,而终止劳动契约,并不会产生终止的效力
黑心企业联盟在本日(10月18日)在厚生劳动省记者招待会,发表了动画制作公司STUDIO 4℃的担任制作进行的员工A,将对同公司拖欠工资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消息。 这次起诉中,A的主张是要求STUDIO 4℃支付从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拖欠的加班费286万7375日元。A认为,自己的工作虽然公司归类为专门业务型裁量劳动制(按照合同协定的工作时间支付工资)的工作,但这次将主张此工作适用于裁量劳动制的违法性
查劳动基准法第八十四条之二规定,适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资,其退休金给与标准,依其当时应适用之法令规定计算;当时无法令可资适用者,依各该事业单位自订之规定或劳雇双方之协商计算之;适用本法后之工作年资,其退休金给与标准,依第五十五条规定计算。所询关于适用本法后之工作年资退休金计算疑义,依行政院秘书处八十六年五月十七日台八十六劳字第一九九○一号函送审查劳动基准法施行细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会议纪录结论:“适用劳动基准法后之工作年资其退休金给与同意照修正条文(指本部报院之该法施行细则修正草案)第五十条之三第一项第二款之计算方式办理”,即:劳工适用本法前工作年资之退休给与,优于或依照当时法令标准或比照当时法令标准者,其适用本法后工作年资,在全部工作年资十五年以内之部分,每满一年给与二个月平均工资,超过十五年之部分,每满一年给与一个月平均工资;劳工适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资,其退休给与低于当时法令标准者,其适用本法后之工作年资退休金计算,每满一年给与两个基数,超过十五年之部分,每满一年给与一个基数。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一年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