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修正“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但书适用范围”草案。各界如有意见,请于108年3月20日前提供劳动部。
劳动部预告修正“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但书适用范围”草案,并刊登行政院公报。各界如有意见,请于108年3月20日前提供劳动部。
劳动部进一步说明,前于107年2月27日公告“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但书适用范围”,并自107年3月1日生效。中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应企业工会诉求,经劳雇双方协商认同于劳工请假或劳雇双方协商调整班次,或天灾、事变、突发事件处理等期间,运作上有适用劳动基准法第34条第2项但书变更轮班换班间隔休息时间不少于连续8小时规定之需求,再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即经济部)商请劳动部公告。
劳动部邀集劳、资、政、学代表审慎研议,认为中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劳雇双方就例外变更轮班换班间隔休息时间不少于连续8小时,已有共识,且该公司为一贯作业钢厂,产线属连续性制程,轮班作业细分多达805个职位,各轮班人员工作内容具有专业性及多样性,于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处理期间,难以临时替代人力补充;另因此一工作特性,于劳工请假或劳雇双方协商调整班次期间,亦难以抽调其他产线人员支援,有变更轮班换班间隔休息时间之需求,拟具修正草案如附件。
预告修正-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但书适用范围-草案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