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函释《劳动基准法-第40条第1项:事后补假休息》
依据劳动基准法第40条第1项规定:“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认有继续工作之必要时,得停止第36条至第38条所定劳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资,应加倍发给,并应于事后补假休息”。
兹因劳工于前开情况工作虽具有特殊性,惟为使其以调节身心、消除疲劳,避免连续工作多日致有过劳之虞,所定之“事后补假休息”,原则上应于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工作结束后旋即补假休息,并补充说明劳动部改制前行政院劳工委员会78年10月24日台七十八劳动2字第25237号函,劳雇双方于事后另行协商排定适当日期补假休息者,各该补假至迟仍厅于各该日工作结束后7日内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