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字
问题:劳工自请离职时之预告期间如何计算? 1.按劳工依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1项、第2项及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24条第1款终止契约者,均应履行预告义务,而终止契约权性质属形成权,于劳工未履行预告时,劳工终止契约仍属有效。 又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2项系规定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16条第1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而同法第16条第1项规定:“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2.另,“预告期间制度,目的在使被终止劳动契约之一方因相对人终止劳动契约时,有足够时间可安排工作之调整和因应
该不该教学生去认识繁体字,成了一个热门话题。其实,关于繁简字之争,也是网络上常吵常新的亚文化命题。 你大概看过这种段子:“亲人不见面(亲),听话不用耳(聼),丰收没有粮(丰),开关没门板(开関),困也不闭眼”,这成为简化字的“毛病”,大意就是传统汉字简化之后留下了很多毛病,很多在字面上的美好意思全都湮灭了
小玉为“欣欣大厦”之住户 ,其在刚搬进去住的时候就收养了一只流浪狗Lucky,目前已养了5年,但没想到最近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订定了“本大厦禁止住户饲养任何动物”之规约 ,之后管委会就依照新规约之规定,要求小玉不得再饲养Lucky,请问,管委会之主张是否合法? (一)管委会可以禁止住户养动物吗?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第4项规定:“住户饲养动物,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规约另有禁止饲养之规定时,从其规定。”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3条第2项第3款规定:“规约除应载明专有部分及共用部分范围外,下列各款事项,非经载明于规约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户饲养动物之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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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雄简字第345号》 这个案件较为单纯,被告开立支票却未能兑现,因此原告提起诉讼,然而被告却未应诉,故而法院依照一造辩论判决原告胜诉。 在上次的案件日记中有分享到,出庭是程序权利,包括听审权与陈述权,因此若当事人一方对于程序权利的放弃,使得法院可以依照职权或声请以“一造辩论判决”的方式判决。 在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辩论主义的法理下,同时为了诉讼经济的考量,方有“一造辩论判决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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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声字第 236 号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定其应执行刑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声字第236号 声 请 人 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受 刑 人 郭中信 上列声请人因受刑人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等案件,先后经判决 确定如附表所载,声请定其应执行刑(109 年执声字第123 号)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中信因犯如附表所载之罪,所处如附表所载之刑,应执行有期 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声请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中信因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等案 件,先后经判决确定如附表,应依刑法第53条及第51条第5 款,定其应执行之刑,爰依刑事诉讼法第477 条第1 项规定 ,声请裁定定其应执行之刑等语。 二、按数罪并罚,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条规定,定其应 执行刑,刑法第53条定有明文
汉字由繁变简,无论利弊,已经成为了事实。近些年来,社会各界已经意识到汉字简化所造成的文化断层,恢复繁体字,也是当前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繁体字恢复与否,非笔者所敢妄言,对公民进行一定的繁体字普及教育,则无疑是使国人再一次亲近中国古典文化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亦有利于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及全球华语圈的交流
主旨:公示送达本院111年度苗简字第882号原告刘锦枢与被告刘锦标等八十人间涂销地上权登记事件应送达被告李宜芳、刘氏锡妹之起诉状、民事更正起诉状缮本及本院所定言词辩论期日通知书。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51条、第152条。 一、该起诉状、民事更正起诉状缮本现由本院书记官保管,被告李宜芳、刘氏锡妹得于上班时间来院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