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达本院111年度苗简字第882号原告刘锦枢与被告刘锦标等八十人间涂销地上权登记事件应送达被告李宜芳、刘氏锡妹之起诉状、民事更正起诉状缮本及本院所定言词辩论期日通知书。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51条、第152条。
一、该起诉状、民事更正起诉状缮本现由本院书记官保管,被告李宜芳、刘氏锡妹得于上班时间来院领取。
二、通知书已粘贴本院公告处,系通知此案于112年6月15日下午2时整在本院民事庭第八法庭开言词辩论,被告应按时到庭。
三、上开送达,自公告或通知书黏贴公告处之日起,经20日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