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黎颖峰与被告曹锦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告知书等材料,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2000元及利息13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9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简易法庭(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逾期不到本院应诉或参加开庭审理,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