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飞升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科语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3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板头路段南沙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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